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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出资为女友购房,分手房子归谁 | 案说
青小法说
都说爱情使人盲目,已婚赵先生爱上离异同事于小姐,恋爱期间,赵先生出资大部分购房款并以女友名义登记购房。后为博现女友欢心,在房产证备注自己仅要求1%的份额。
不久,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房屋产权该归谁?
案情回放
两人为了各自离婚后能够长久一起生活,赵先生提出由自己出资大部分,以于小姐的名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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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难料,离婚后的赵先生却发现于小姐和前夫往来密切,竟然商量着要复婚。多次争吵之后,于小姐向赵先生提出了分手,还将赵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提出支付赵先生1%产权份额的房屋折价款4.5万元,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庭审交锋
赵先生称,此前是不想与陈女士分割这套房子才称给于小姐的钱是还款,实际是用于购房。赵先生提出,其出资远远大于1%,要求根据出资比例来认定所占房屋产权比例,否则,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本案中,赵先生与于小姐在房产证中约定份额且前判认定房款系偿还借款,现于小姐以共有基础丧失为由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青小法提示
爱情和房子,就像理想和现实。爱情可以没有理由,而房屋产权约定却有法律效力。需保持理性,把握度。撰稿 | 周诗 赵晓霞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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